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6894号之一
原告:重庆赛拉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珞璜工业园区B区津东路1号3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466592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利,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今卓首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金源路2号1幢1号厂房,渝津注册号5003810000508332-1-1。
法定代表人:姜世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睿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余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160121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6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0427925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赛拉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今卓首运车厢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睿容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赛拉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拉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赛拉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赛拉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