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9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赣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9元,由原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晓光
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