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执9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组团G分区G11/02号地块(保利观澜一期)保利溉澜溪A5幢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042792527。
法定代表人:黄血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渝0105民初22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43051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5执9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龚建勇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童潇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