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执恢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三村**附**,组织机构代码50427925-2。
法定代表人黄血国,经理。
被执行人:**活,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2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活支付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00000元、执行费33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活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丰都县XXX有房屋一套,本案系轮候查封,且该房屋有抵押,暂时不益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到被执行人**活户籍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活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活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活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支付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00000元、执行费33400元。未能执行兑现,被执行人**活尚欠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00000元、执行费33400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活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30执恢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谭海波
审判员  陈剑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秦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