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2756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溉澜溪**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042792527。
法定代表人:黄血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吉,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绍能,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邮寄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绍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朝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