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2296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溉澜溪A5幢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042792527。
法定代表人:黄血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能,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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