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与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0150号之一 原告:**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溉澜溪组团G分区G11/**地块(保利观澜**)保利溉澜溪**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042792527。 法定代表人:黄血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建材经营部,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重庆启耀仓储有限公司****册号50010760031908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诉被告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成负担。 审 判 长 肖 瑶 人民陪审员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