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355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91691912。

法定代表人:邓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75732。

法定代表人:胡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15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574558.13元及多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1月23日起以3574558.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0418;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10月14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66638.55元。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638.55元,扣除执行费3900元后全额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虹

审判员 杨著冰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