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财保60号
申请人: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91691912。
法定代表人:邓江,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75732。
法定代表人:胡瑶,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31×××68)中400万元的存款。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50313018182019000046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31×××68)中的40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宾高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