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046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平。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重庆博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区ll号附27号3-2。
法定代表人谭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博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51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博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故重庆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518号裁决。
被申请人重庆博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合法,且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日签订《望江广场电LED屏广告委托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山涧水岸小ll号附27号3-2号望江广场电子LED屏广告代理商,合作期限为5年零6个月,自2012年8月l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申请入给予被申请人6个月业务扶持期,扶持期后每月月初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开具的发票5个工作日内交纳租金2万元,双方信守合同,友好合作,但如有一方无故撤场或不履行合同超过l个月,或是严重违约导致双方蒙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l8万元违约赔偿金。同时该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义务,将望江广场电子LED屏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截止到2013年7月止,已拖欠租金12万元。2013年8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送达《催款通知》及发票,要求被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否则解除2012年8月1日签订的《望江广场电子LED屏广告委托代理合作协议》。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拖欠租金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博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望江广场电LED屏广告委托代理合作协议》中对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仲裁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与被申请人重庆博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应予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因涉及实体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5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音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