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洲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财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字第00333号
申请人***财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申请人重庆洲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4-23-18号。
法定代表人何琴,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洲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