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30民初4366号
原告江苏力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力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琼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5元,减半收取4322.5元,由原告江苏力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明
书记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