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执475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巨波 审判员  王常山 审判员  俞金刚
书记员  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