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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205号
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8834),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5幢61号。
法定代表人:章伯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英,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6767298),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岑利祥,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腾,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被告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申请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鉴定费10176元,合计诉讼费14151元,由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建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锦添
书记员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