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3民初1067号
原告:**,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淦生,湖州市吴兴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5幢61号。
法定代表人:章伯昌。
被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代 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明宇
书 记 员 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