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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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2406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8834),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5幢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66646D),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88号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清工程质保金,本案实体问题已得以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995.5元,由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