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18号 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83141055G),住浙江省新昌县新中路603-609号。 法定代表人:车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8834),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盘龙路1弄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