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225号
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58834),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5幢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86767298),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1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713元,依法减半收取2856.50元,***定费9335元,合计诉讼费12191.50元由原告浙江中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