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11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园区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38368H。 法定代表人**必,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与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3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502646.17元及垫付的受理费17410.59元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xxx公司处的到期债权3557657.76元(冻结期限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因第三人提出异议,未执行到案款。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1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