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园区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38368H。
法定代表人:**必,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碚劳人仲案字(2021)第1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 000元等。本院受理后,由***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26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琼
审 判 员 黄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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