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园区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38368H。
法定代表人:**必,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75823.1元(含案件受理费188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表明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全面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船舶、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未在该地经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调查材料、“总对总”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尚有案款175823.1元(含案件受理费188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4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辑
审 判 员 朱 丽 华
审 判 员 申 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洁颖
书 记 员 贺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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