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展,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瑞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瑞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瑞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女,汉族,1974年9月4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尚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瑞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瑞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4月9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傅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