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恢24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道松桥路**松龙大夏**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5647P。 被执行人:重庆市瑞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园区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38368H。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6657917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恢2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