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民初2632号
原告:田利民,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村民,住该组。
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丁东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利民与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田利民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利民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计2004元,由原告田利民负担。
审 判 员 王惠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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