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田利民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民初2632

 

原告:田利民,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村民,住该组

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丁东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利民与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5日立案。原告田利民20191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利民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计2004元,由原告田利民负担。

 

 

    员  王惠惠

 

 

九年十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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