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詹雄荣、**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执恢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东闸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项目部会计。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周宁县。
关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中调字(2009)第19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共同给付案款144000元整及利息(以144000为基数,从2012年8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2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8年12月7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增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被执行人***、**增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申请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