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55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6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703153.8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55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1月2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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