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昌都市坤腾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东闸口。
法定代表人:李晓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媛,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审被告:昌都市坤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楼1208。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3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魏媛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二人经常居住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致使原审法院错误裁定,但上诉人经调查后认为被上诉人魏媛不可能在陕西省工作而经常居住地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段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是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然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立案受理后,却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民初39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艳 枫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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