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96号
原告:***。
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为220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