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4102号
原告:巫溪县豪雕套装门厂,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白鹅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605091165。
负责人:李广敏,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安军(系李广敏丈夫),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柳背桥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9150XR。
法定代表人:冯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军,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红池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5567747812。
法定代表人:石庆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巫溪县豪雕套装门厂与重庆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红池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巫溪县豪雕套装门厂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豪雕套装门厂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豪雕套装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巫溪县豪雕套装门厂负担。
审 判 员 佘妮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何虹君
书 记 员 蹇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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