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5918号
原告:重庆市傲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A3栋8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619MAK5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柳背桥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9150X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傲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傲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94元,由原告重庆市傲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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