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新人民电气销售部
被执行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隆诚置业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新人民电气销售部与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隆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民终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一、咸阳隆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榆林市榆阳区新人民电气销售部货款77031.53元及违约金14334.2元。二、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隆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610元(暂计至2020年3月3日)。本案执行费13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隆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901.7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