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

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4民初86号
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咸房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宇、张斯亮,被告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伟,被告咸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新达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被告新达公司、咸房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原告资产管理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担保公司代被告新达公司向兴业银行偿还借款本息26382090.32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资产管理公司,且向被告新达公司、咸房公司进行了通知,故被告新达公司应向原告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还款付息义务。被告咸房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新达公司未按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应按照代偿本息总额月2%的标准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新达公司偿还代偿款25132090.32元(已扣除保证金125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12月25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咸房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新达公司与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新达公司委托担保公司为其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行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以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若被告新达公司违反约定,造成担保公司代偿借款的,被告新达公司须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代偿本息总额月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所有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该逾期利息担保公司有权直接扣收被告新达公司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2016年6月23日,被告新达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同日,担保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6月15日,担保公司与被告咸房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被告咸房公司自愿就担保公司为被告新达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担保公司分别与被告新达公司、咸房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被告新达公司、咸房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新达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代被告新达公司向兴业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6382090.32元。2019年6月17日,担保公司与原告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协议书》,将该笔债权及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资产管理公司,并向被告新达公司、咸房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一、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有效。 二、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132090.32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944元,由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亚君 审判员  马 莹 审判员  丁 辉
书记员  张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