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02执保345号
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陕0402民初417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19年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四个,账户余额0元;冻结中国银行账户一个,账户余额0元;冻结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四个,账户余额5510元;长安银行账户一个,账户余额0元。上述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9日止。
二、于2019年10月10日向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了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1、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100%股权;2、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100%股权;3、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100%股权;4、咸阳市房地产物资供销公司100%股权;5、咸阳阳光美域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三年,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三、于2019年10月10日向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了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的:1、咸阳中房房屋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2、咸阳隆诚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三年,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四、于2019年10月10日向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1、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G008165号房产一处;2、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G004778号房产一处;3、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G012855号房产一处;4、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G012856号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五、于2019年11月28日向咸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咸阳市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所有的位于咸阳市秦都区秦宝小区富西路南侧房产证号为咸阳市房权证秦都区字第G000722号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
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执保345号案件部分保全。
上述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王喜君
书 记 员 张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