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

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刘松龄,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房屋建设公司。
住所地:某某小区某某路某某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咸阳某某房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现申请撤回对咸阳某某房屋建设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4执恢29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边区
审判员  周亚萍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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