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

某某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
***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一、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17243.71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387元,由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承担13625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96457元(暂计至2020年3月4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2746元(暂计至2020年3月4日)。本案执行费128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072935.7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