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建筑公司

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旬邑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9执116号
旬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旬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旬邑县XX街XX号XX街XX区XX段施工现场,将工程交由你(单位)接管并向你(单位)移交资料一套,你(单位)支付工程款等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对工程中的瑕疵部分被执行人并自愿缴纳20000元保证金作为修复保证,并自愿缴纳保证金10000元在三年内配合你(单位)验收工程,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你(单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9执1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