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476号
原告:陕西杜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十字东南角西安国际贸易中心)1幢1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杜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亚林,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乐,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县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9222070047W。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县。
被告:陕西光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9578X。
法定代表人:李战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杜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陕西光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原告陕西杜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杜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智 国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