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建筑公司

旬邑县建筑公司、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2067号之一
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71。
法定代表人:马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县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W。
法定代表人:宋汉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卫、张杰,系该公司支部书记。
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自供货之日起,原告向涉案工程项目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总价款共计418090元,被告至今尚欠货款218090元。另,在供货期间被告逾期付款多次,违约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暂计至起诉时,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87956元。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一直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21809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87956元(暂计至起诉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以上共计33604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所属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工程所在地为西安市周至县,属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其要求该案件由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合同约定由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依法应由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34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军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刘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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