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9939号
原告:河间市广源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XX乡西辛庄。
法定代表人:陈富焕
委托代理人:王静文,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旬邑县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汉奇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广源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间市广源脚手架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广源脚手架租赁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广源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4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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