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建筑公司

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胡家村村民委员会、旬邑县建筑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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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29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旬邑县某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旬邑县XX镇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关于旬邑县某公司与旬邑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9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旬邑县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旬邑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旬邑县某公司工程款30395.1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向某财政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足额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村财账户已冻结。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人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工程款的权利,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某公司履行工程款的义务。旬邑县某公司在发现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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