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9民初1137号
原告:重庆某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陕西某律师。
被告:旬邑县某公司。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诉被告旬邑县某公司、王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周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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