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05号
申请人: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宋。
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提交了财产保全续期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要求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