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旬邑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3285号
原告:***,男性,1980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旬邑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旬邑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港务区。
被告:***,男,198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港务区。
本院在审理***与***、***、旬邑县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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