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29民初233号
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村委会。
负责人:***,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临时负责人。
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38148.68元,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8%计息,自2013年1月7日起计息至工程款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5日,原告承包被告村排水渠、道沿、花砖、门前硬化等工程,2013年1月7日双方进行工程验收及决算,共计310704.47元,经协商,工程按290704.47元支付。被告后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现拖欠原告138148.68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总是推诿,无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某村基础设施及村容村貌建设合同及半场排水渠道沿门前硬化决算单各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我给某村进行了施工,决算单是我们跟村干部一起进行的决算,被告对数字也认可。但是经过和村委会的协商之后,被告认为多了2万元,之后少了20000元,最后的欠款数目是290704.47元。
2、税务发票2张,证明我所索要欠款时向被告给付的税务发票,金额是23万元,实际被告只给了5万元。
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两组材料,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1月5日,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某村委会签订《某村基础设施及村容村貌建设合同》,约定对该村排水渠(单价120元/米)、道沿(35元/米)、门前硬化(33元/米)进行施工,工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付款方式为项目资金拨付兑付工程款,增加工程款甲方争取其他项目支持,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2013年1月7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总决算价为310704.47元。时任村干部***、***、***在该决算单上签字。2013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00000元发票一张、2013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30000元发票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某村委会签订某村基础设施及村容村貌建设合同,约定某某县建筑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该村建设工程,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应按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完工后,2013年1月7日,双方进行了决算,被告某某村委会出具了《某村排水渠道沿门前硬化决算单》,对工程决算价格(310704.47元)进行了确认,后经双方协商工程款按照290704.47元支付。直至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起诉之日止,被告某某村委会尚拖欠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工程款138148.68元未支付,故对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138148.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某某村委会从2013年1月7日起计息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因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日期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进行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县建筑公司工程款138148.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被告某某县某村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