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7266号
原告:渝北区乾和道路设施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脊路**(佳仕丽)重庆奔力建筑材料市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GA6A2J。
经营者:***,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838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渝北区乾和道路设施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乾和道路设施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7.8元,减半收取1248.9元,由原告渝北区乾和道路设施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王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