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499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于口97号写字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404080。
法定代表人:覃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雄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8381D。
法定代表人:庞家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金霏
书 记 员 张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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