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3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8381D
法定代表人:庞家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9幢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X1QQ9C。
法定代表人:何代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晏晓丽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徐 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