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7187号
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EWJ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2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838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重庆新重煤线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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