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天一合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2614号 原告:成都天一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后街60号6幢1楼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225549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838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天一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天一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一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一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38.9元,减半收取13369.45元,由原告成都天一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