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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83执恢88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三娟、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三娟、绍兴人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恢复案件及初执案件(2020)浙0683执2382号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